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反倾销立案公告以及反倾销裁定公告(以下简称反倾销公告)中确定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反倾销产品范围),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反倾销公告实施后,反倾销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按本规则进行。
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和外经贸部受理申请、调查、决定及公告程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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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
- 关于《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9年11月)
-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