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第一条
为保证反倾销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在反倾销立案公告以及反倾销裁定公告(以下简称反倾销公告)中确定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产品范围和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以下简称反倾销产品范围),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三条
反倾销公告实施后,反倾销产品范围的调整均需在外经贸部相关对外公告中确定,海关自公告规定之日起实施。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按本规则进行。
反倾销公告产品范围的调整程序包括申请程序和外经贸部受理申请、调查、决定及公告程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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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
-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温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改革开放杰出贡献人员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