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贷款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单位对自身贷款项目的自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检查结果是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有关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共享。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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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8月)
-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
-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1982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0年)
- 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