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提高贷款项目的实施质量和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单位对自身贷款项目的自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以统筹规划、依法监督、注重预防、规范管理为原则,督促有关机构遵守贷款规章制度,防范和纠正违规操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检查结果是项目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在有关监督检查机构之间共享。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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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9年)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2013年)
- 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保障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2024年)
-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007年)
- 关于从严控制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
-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2012年)
- 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