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部门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
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同意,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二、
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三、
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年)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5年)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202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