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部门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
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同意,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二、
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三、
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 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
-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
- 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年)
-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