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2011年)
经2011年8月11日第77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部门规章,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
经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同意,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二、
废止《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2号发布)。
三、
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作如下修改:
删除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五、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六、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条件”、“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和“十四、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的相关内容。
-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7年)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年)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
- 商务部关于健全旧货流通网络的意见(2009年)
- 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2015年)
-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2023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2019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
-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