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2015年)
为加强与法律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推动我国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发展,现就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规定如下:
一、
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开展接收全国法律院校、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参加法律研修工作。法律研修活动组织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二、
法律研修内容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司法改革等工作的重点理论课题,法律研修课题与接收研修人员方案一并公布。
三、
法律研修学者应经法律院校、研究机构推荐或同意,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综合素质好、法学功底深厚、科研能力强,有志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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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
-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