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规定(2015年)
为加强与法律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推动我国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发展,现就建立法律研修学者制度规定如下:
一、
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开展接收全国法律院校、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参加法律研修工作。法律研修活动组织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进行。
二、
法律研修内容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司法改革等工作的重点理论课题,法律研修课题与接收研修人员方案一并公布。
三、
法律研修学者应经法律院校、研究机构推荐或同意,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综合素质好、法学功底深厚、科研能力强,有志于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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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哈尔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200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04年)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 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1998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