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一、
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二、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规定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四、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利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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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21年)
- 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
-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年)
-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数字经济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