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一、
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二、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规定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四、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利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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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年)
-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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