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在实施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板块,发行人应当就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事项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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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200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03年)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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