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机构对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以下简称辅导对象)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对象、证券服务机构
及相关从业人员配合辅导机构开展辅导工作,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辅导工作进
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辅导机构,是指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开展辅导工
作的保荐机构。
第三条
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司应有
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
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
识、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
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
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辅导监管系统,满足辅导材料提交、
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需要,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
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辅导监管信息。
辅导监管信息包括辅导备案报告、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辅导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与辅导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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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2002年)
-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年)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78年)
- 医疗机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临时进口使用管理要求(202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200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通知新闻出版署(2000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经济技术合作协议(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