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
一九八一年以来,全国各地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决定(2025年)
- 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年)
-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2025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9年)
- 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3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