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1981年)
一九八一年以来,全国各地开始全面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因受人力、交通等条件的限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兰州、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油气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若干措施的批复(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1年第三届亚洲青年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函(2020年)
- 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2009年)
- 公安部关于收管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