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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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4年)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2年第4届亚残运会组委会的函(2019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