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第一条
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伤害类案件,是指行为涉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身体机能的刑事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中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运用专业技术知识、逻辑和经验,对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科学性进行全面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审查、科学解释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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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9号(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3年)
-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