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2024年)
第一条
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实质化,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伤害类案件,是指行为涉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身体机能的刑事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中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运用专业技术知识、逻辑和经验,对其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科学性进行全面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
开展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审查、科学解释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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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2023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年)
-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