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根据我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
- 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医保局档案局密码局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