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根据我国(政府)和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特别行政区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居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中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中国法人和中国非法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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