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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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
-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年)
- 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2002年)
- 关于做好201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