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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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批复(2019年)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6月)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