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2004年)
-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5年)
- 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2019年)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公安部关于做好水上簿证牌管理工作的批复(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年)
- 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2007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