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1999年)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条款中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漏字,但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的一个案例的批复意见(1998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