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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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2023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2020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9年)
-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