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辩护人权利有关问题的批复(2025年)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2001年美国人权纪录(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昭通地区设立地级昭通市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