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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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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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决定(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
- 公安部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