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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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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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任务,由公安边防海警承担,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边防海警,是指沿海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
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和海警大队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行使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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