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
-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2004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任务,由公安边防海警承担,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边防海警,是指沿海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
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和海警大队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行使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职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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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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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南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2023年)
-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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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