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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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1996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2007年)
-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2000年)
-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