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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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
-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
- 安全监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工作的通知(2011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2019年)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