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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