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推进和规范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电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农村电力市场秩序,减轻农民用电负担,提高县供电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县供电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要坚持县为实体、一县一公司和县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原则上一县一个供电营业区。各地区要按照国家经贸委批复的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
二、 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和上划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的县供电企业,要改革为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步伐,首先要加快子公司改革的试点工作,年内要完成试点县的改革,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工作。
三、 趸售县供电企业在上划直接管理过程中,省电力公司要规范运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进行财务并帐和统一核算。各地方政府和电力企业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共同安置好分流人员,共同处理好债权、债务。与电网建设无关的债权、债务,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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