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2019年)
一、 关于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第 36 号准则)等准则。
除第 36 号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 36 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一)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除第 36 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第 36 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二、 关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第 20 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以下简称第 20 号指南)等规定。
(一)
构成业务的要素。
根据第 20 号准则的规定,涉及构成业务的合并应当比照第 20 号准则规定处理。根据第 20 号指南的规定,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构成业务,通常应具有下列三个要素: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
- 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