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2021年)
一、 分类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范围,全面统计数字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的统计需求,制定本分类。
二、 编制原则
(一)
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依据。本分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G20杭州峰会提出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确定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
(二)
以国内外相关统计分类标准为参考。本分类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机构关于数字经济分类的方法,参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等相关统计分类标准,最大程度反映与数字技术紧密相关的各种基本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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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设立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2009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9年)
-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风云气象卫星数据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关于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3年)
- 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8年)
-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