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
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2023年亚足联亚洲杯中国组委会的函(2020年)
- 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