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为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工作,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互助协作,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第二条
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委托法院应当在委托函中明确具体调查内容、具体协助执行单位并附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内容应当为总对总查控系统尚不支持的财产类型及范围。
第三条
委托法院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方式进行。受托法院收到线下邮寄材料的,联系委托法院线上补充提交事项委托后再予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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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195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年)
- 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商务部关于统筹推进商务系统消费促进重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