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为严格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工作,加强各地法院之间的互助协作,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事项需赴异地办理的,可以委托相关异地法院代为办理。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第二条
委托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委托法院应当在委托函中明确具体调查内容、具体协助执行单位并附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内容应当为总对总查控系统尚不支持的财产类型及范围。
第三条
委托法院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方式进行。受托法院收到线下邮寄材料的,联系委托法院线上补充提交事项委托后再予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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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章程(2007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5年)
-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
-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002年)
-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 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3年)
- 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2024年)
- 让中日和平友好事业再起航在日本《朝日新闻》发表署名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