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
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续聘的仲裁员在原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决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书的批复(1998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2020年)
- 能效信贷指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