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自然资发〔2023〕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山西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山西省是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点,是华夏文明最早的发祥地和中心区域之一,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和矿产资源大省、华北地区重要绿色生态屏障。《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推动山西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
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山西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64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74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3.40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85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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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2年)
-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
- 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90年)
-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