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09.9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乌鲁木齐市、五家渠市,南至S112省道,西至昌吉市滨湖镇,北至昌吉市滨湖镇、五家渠市。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85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G312国道,南至昌吉市北外环路,西至昌吉市建设路,北至昌吉市北绕城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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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2021年)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2009年)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5月25日发表谈话(2000年)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