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199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2011年)
- 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2018年)
-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5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 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