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2004年)
- 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2020年)
- 公安部关于保留废止修改有关收容教育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20年)
- 在第八届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上的致辞李克强(2018年)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