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 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2021年)
-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年)
-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年)
- 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1978年)
-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