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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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医保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18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7年)
-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