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以下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及内地使用这类人员单位的管理,保护应聘受雇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是指:台、港、澳人员依法应聘受雇于内地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聘雇台、港、澳人员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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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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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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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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