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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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2000年)
-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2004年)
-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2001年)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