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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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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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 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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