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境
第一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
(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
(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
(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
(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
(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
(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
(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让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
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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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民委关于修改《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 价格行政处罚证据规定(2013年)
- 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6年)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