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矿产资源勘查领域的对外开放,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是指依照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矿产(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除外,下同)勘查投资及相关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独资或与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国投资者)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遵守本办法。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可以作为中国投资者。
第四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的矿产勘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国家鼓励有矿产勘查经验或者矿业融资能力的外国投资者投资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手段从事矿产勘查活动,鼓励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在矿产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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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落实普法责任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2023年)
- 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有效机制的实施方案(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江苏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