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
地质环境监测是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经过4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监测体系,并列入全国六大社会公益监测网之一,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履行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环境的政府职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地质环境管理体系和监测网络,现就进一步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加强对同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领导。提高对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监测工作保质、保量的正常进行;增强监测工作对政府职能的服务意识,拓宽监测工作服务范围,重点加强对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及评价。
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条件,在全国规划指导下,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扩大监测研究领域,增加监测研究内容。大力加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与评价,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同时要继续做好地下水环境动态监测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及时做好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情预测预报工作。
二、 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是分别隶属于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政府履行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日常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从事技术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在业务管理上,应采取分级分网的管理方式,同时接受上一级地质环境监测站的业务指导,按规定及时汇交监测资料。当前,在省级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组建省(区、市)及以下监测机构的工作要同时进行,并应注意掌握以下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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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
-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