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实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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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汛限水位监督管理规定(试行)(2020年)
-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强恶劣天气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2020年)
- 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