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范对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是指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以下简称“外方”)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9年)
-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 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计划(2014年)
-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
-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
- 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1986年)
- 在第十三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