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范对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是指境外专业广播电视企业(以下简称“外方”)与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和境内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境内合资、合作设立专门从事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2009年)
-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2022年)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 教育部扶贫办中央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2020年)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
-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