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关于固体废物零进口的要求,现决定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令第12号)。
二、 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
关于加强从日本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2011〕51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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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2018年)
- 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