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5年)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进口特定类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
属于依法成立的具有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
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21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07年)
- 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