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6年)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拥有控制性股权形式,在内地经营航空器维修和保养业务。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本补充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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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2009年)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008年)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服务业统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7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