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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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2019年)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
- 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特殊类型地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2014年)
-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2019年)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年)
- 在第二十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和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开幕式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