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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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的批复(200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年)
- 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4年)
-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1983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