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
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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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0年)
-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2017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贫困革命老区脱贫攻坚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
-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
-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