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规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资企业协会是指以在祖国大陆登记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台资企业协会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资企业协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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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
- 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2018年)
- 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5年10月4日)
- 卫生部关于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