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驼梁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年)
-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桂林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