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质量,依据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有害作业人员、放射工作人员以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从业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制止违规建设电站不力并酿成重大事故的通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