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
-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 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2003年)
-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2010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2018年)
- 财政部关于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