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考核和认可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环保项目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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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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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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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中央级科研院所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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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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