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管理,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考核和认可工作,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实施装运前环保项目检验的境外检验机构的认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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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军队战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部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2002年)
-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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