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
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 资金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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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宝鸡县设立宝鸡市陈仓区调整宝鸡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通海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1年)
-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批复(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2003年)
-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2年)
-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