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2008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05年)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