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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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2005年)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
-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4月)
- 国务院关于同意阿克苏阿拉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