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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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纳米比亚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2010年)
-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山西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定公布南海西北陆坡一号、二号沉船水下文物保护区的批复(2024年)
-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2016年)